湖州市关于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严格管控的通告(第29号)
关于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严格管控的通告
(第29号)
近期,全国各地陆续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或其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事件,为扎实做好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传播的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即日起对进口冷链食品严格实行“七个必须”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主体必须实名登记备案。凡运输、贮存、销售、加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进行“浙冷链”主体激活核验,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未列入登记备案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经营活动。
二、入湖货物必须提前申请报备。凡市外流入湖州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提前2天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报备时应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实施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等信息。对报备审核通过的,落地我市后,需进一步对不同产品品类进行核酸检测全覆盖采样,检测合格之后方可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三、从业人员必须实名登记管理。经登记备案的经营主体对从事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每日测量体温等健康监测措施,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将从业人员纳入新冠病毒疫苗紧急接种重点保障对象。
四、操作环节必须从严规范。查验、装卸、运输、贮存、加工、销售过程中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和卫生。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贮存场所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相关器具用品使用后及时消毒处理,并做好相应消毒记录。
五、经营环节必须“三专二亮”。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专区存放、专区售卖,在销售区域必须亮明“浙冷链”二维码、亮明“进口冷链食品告示牌”,餐饮单位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应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告知。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主体未落实“三专二亮”管理制度的,可以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5)。
六、销售环节必须实名登记。供货给餐饮单位或下级经销商的,必须做好实名登记,并督促采购方做好“浙冷链”扫码入库,落实管理措施。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做好消费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台帐登记,消费者应积极配合,确保全程可追溯。建议消费者尽量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
七、违规行为必须从严处置。对未办理备案登记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查封涉事产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16日
编辑:金臻瑶
湖 图
水乡晨光
摄于南浔
摄影:顾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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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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