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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这地出动65人,拆违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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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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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遂昌司法

“你好,这是《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于规定时限内整改,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案情经过

1月18日,北界执法中队前往新路湾镇胡家村对一处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发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月25日前限期整改,自行拆除违章建筑。1月25日,北界执法中队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整改。

调查发现

该违章建筑属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强制拆除前,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深入违建当事人家中对其进行宣传普法,并依照法律程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违建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且未按要求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强制拆除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1月29日上午5时,我局联合公安局、国土局、新路湾镇政府和卫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新路湾镇胡家村的该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 本次拆除行动共计出动65人次,历时13小时,共拆除违法用地面积127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面积254平方米。

本次强拆行动严格按照两违整治工作要求进行,有力打击违法建设、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保障我县的控违、拆违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地开展拆违治违工作,有效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改善城乡面貌,为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究其原因

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建筑物,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但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而且得不到任何的保障,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因为自身的心存侥幸和法律意识淡薄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知法懂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素材来源: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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