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2021年3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鼓励公众参与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社会公众、企业等如何参与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为了让社会公众、企业等主体能够参与并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机关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对这些建议,由对建议内容负有主要职责的单位研究论证,并报请决策机关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二是决策机关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三是对于那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实施规定》同时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做了细化、更有操作性的规定,以方便社会公众、企业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来;
四是决策机关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开展决策事项后评估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设计了决策事项公开制度,也即决策机关应当每年至少一次通过前述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进一步加强慈善募捐管理
《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指引》指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浙江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防动员、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工矿企业、公共设施、仓储设施等。根据战略地位、经济效益、社会影响、次生灾害、战争潜力等因素,重要经济目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核心部位地下化工程。
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项目,防护设施配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落实。
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可以按照先核心、后重点、再外围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防护改造,提高防护能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有新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情形。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 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 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浙江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
自2021年3月1日起,浙江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中被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原浙江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调入《2020年药品目录》的,同步执行国家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原浙江增补品种消化工作另行通知。
省级招采部门要按规定将《2020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范围。在谈判药品协议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直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加强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
《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21年3月8日起施行。《通知》指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的普通国道公路、国省骨干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国防交通基础设施、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交通码头、通用机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配套项目。建设项目根据各地建设任务和地方财力水平,按照省级补助标准予以分配。
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除按项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运输发展事业。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公路与运输发展、港航发展、通用航空发展、综合交通统筹发展等四大因素,结合地方财力水平和绩效因素予以确定。
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首次将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基础性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聚焦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两大支撑和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三大重点,创设一系列具体制度,规定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红线划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监管全面升级,百万亿支付市场将迎重塑
支付市场正迎来全面规范与重塑。近来,相关部门针对支付监管接连发文,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新的支付业务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等内容。《办法》的颁布对我国支付行业发展乃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00万元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学校、教师可批评训导学生,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取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宁波市司法局、浙江发布
蒋晗
- 标签:假职
-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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