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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被扣2500元“房贴” 辞职了单位应该返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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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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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小王进入湖城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0元。但是作为长效激励机制,该公司发放工资时会扣除每月2500元的“房贴”,小王需要在连续工作满3年后才能拿到手。

    2014年初,小王因为要出国按规定办理了辞职手续。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小王觉得,公司应该把每月扣除的2500元“房贴”还给自己,这是自己应得的工资。但公司认为小王工作没有满三年,不能发放。

    双方协商无果,去年9月份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房贴”,共计75000元。



    最终仲裁裁决,公司须返还拖欠小王的工资共计75000元。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小王的“房贴”属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二是,小王的请求还在仲裁时效内吗?答案都是肯定的。

    因为小王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公司单方面将其中的2500元作为长效激励的做法涉嫌违法克扣,所谓的“房贴”实质上就是拖欠的工资。而仲裁时效应当按照劳动报酬来计算,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也就是小王离职之日起1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的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劳动关系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多次承诺支付但实际以各种理由推脱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录音、要求书面承诺或寄送催要工资书等方式,记录下用人单位的承诺或自己讨要过工资的证明作为证据。从而中断仲裁时效,以免时效一过自己的法定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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