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开发商被查,600份购房合同被责令修改……
以上为广告,以下为正文
◎来源丨深广电第一现场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删
◎来源丨深广电第一现场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删
近年来
关于小区业主维权难的问题被广泛关注
小区电梯、楼梯等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到底归谁?
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物业不作为,业主怎么投诉?
这些问题
在今年1月1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
能找到明确答案
然而,依然有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想法子钻空子,打算把本该属于业主的收益装进自己口袋。最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稽查局就查处了一宗相关案件,而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业主维权的第一案。
资料画面
去年12月,胡先生(化名)买入了一新楼盘,交完定金后,他火速签完了合同。胡先生说,当时签了有100多个名,在签这个东西的时候,他们都催得很着急,所以胡先生他们当时根本都没有看合同里面的内容。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
与法律规定相悖
过了没几天,胡先生就在业主微信群看到,有业主提出异议, 认为他们签订的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徐 飞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四级主办执法人员
这个开发商约定了这些业主共有部分,比如道路、楼梯、还有电梯、屋顶,这些部位的使用权,还有广告发布权以及产生的收益,这些都是归开发商所有。
经查,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本房地产所在建筑物的屋顶、裙楼外墙面、塔楼外墙面及内庭院外墙面的广告权益归出卖人(出卖人指“房地产开发商”)所有。
楼宇架空层、露台、外墙面、屋顶、公共通道、楼梯、电梯、立柱以及楼宇外的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场地及部位的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可在上述部位设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的,不得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房屋。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运动场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也是《民法典》首次对共有部分收益进行明确规定。而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与《民法典》第282条相悖。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格式合同逐条进行检查
市稽查局责令开发商
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
今年1月初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稽查局
收到数十位举报人举报 某楼盘的购房合同
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市市场稽查局 立即安排执法人员
赶往该公司的营销中心
提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样本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
该购房合同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
场场子提醒广大市民
如果格式合同存在以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请您拨打 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将全力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除了《民法典》明确这一规定
深圳也有相关的规定!
- 标签:我要冲线
- 编辑:马拉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