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余元的床有瑕疵,想退货遇麻烦 店主称这是处理品,有瑕疵很正常
据了解,去年12月12日,胡女士和丈夫一起来到柯桥华联家居城,在一家店内看中一款欧式木床,经过一番论价,店主同意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但要求当场把钱付清。加上两个床头柜的钱另计,这样胡女士当场支付了1.5万元。没想到,第二天胡女士到店里提货时发现,这张床靠背上的皮有几处明显的色差,这下胡女士不高兴了,他希望店主能予以退货。但店主说,这张床是样品床,时间放久了,有脏的痕迹是正常的,这床原价是1.7万元,处理价格是1.3万元,胡女士已经享受了优惠,现在要退货是不合理的。此后,胡女士与店主多番交涉,店主都不同意退货,甚至还建议胡女士走司法途径解决。
日前,气恼的胡女士拨打了12315热线,柯桥区消保委对此进行了协调。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张床并没有质量问题,但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而且店主在消费者购买前没有明示,因此,他们建议店主给胡女士退货,但店主不同意。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说明具有瑕疵的商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销售者应事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处理商品”是指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处理商品在销售时商家应事先向消费者声明,并且在发票上注明“处理”等字样,才可不修不退不换。“处理商品”区别于“降价商品”。降价商品与商品质量无关,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降价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应一律视为正常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服务。在该起事件中,家具店销售的木床在销售前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有瑕疵,也没有在购物凭证上标注“处理品”等字样。因此,家具店推出的优惠措施应理解为降价商品,应同正常商品一样享受“三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