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整体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全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机关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 、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接受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的;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请客、送礼,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等人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形。
二、重点整治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的情形。
三、重点整治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市委政法委及其工作人员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政法单位政治轮训制度督促落实不到位的;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市委政法委及其工作人员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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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收件人:宁波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办公厅纪检检察组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对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材料、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按规定记录报告。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等特殊关系人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司法理念不端正,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违规采取执行措施。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三、重点整治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重点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从中牟利。
六、重点整治纪律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党性观念、法纪观念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治不彻底。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案款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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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网站:jubao.court.gov.cn(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
来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
收件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室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一、贯彻落实“ 三个规定” 不到位的问题
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 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的,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其他问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检察人员从事经商办企业的;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 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
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对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对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对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对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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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155号
收信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线索工作专班
宁波市公安局
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公示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就具体案件的办理作指示、打招呼、提要求等,干预、插手正常执法办案活动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违规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
重点整治有警不处、处置不规范的;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的;受立案后不依法告知的;受立案后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继续侦查的;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行政案件不处理或降格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不符合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降格处理的;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或不及时退还的;选择性、趋利性执法办案的;其他违规执法司法问题。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通过编造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等不法手段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群众举报、受害人或其家属上访反映公安机关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纪的;有其他违法违规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的。
四、违规插手、干扰经济纠纷问题
重点整治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强行立案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的。
五、数字证书管理使用不规范及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重点整治辅警违规使用民警个人数字证书的;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的;非因工作需要使用数字证书查询、摄录、储存、泄露、传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对公民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
六、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重点整治违反浙江省“八个不得”参与民间借贷的;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认股权证、信托、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或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离职、退休三年以内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离职两年以内的其他公安民警,违规受聘或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七、违规接受财物宴请及安排娱乐等其他利益问题
重点整治民警辅警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消费活动,或者由其报销费用的;民警辅警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请托,出面联络或者安排公安内部人员参加宴请及各类休闲娱乐活动;民警辅警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的。
八、涉酒、涉赌、涉毒等“八小时外”问题
重点整治在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等期间饮酒或酒后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的;实行战时工作机制期间饮酒或违反规定在工作日饮酒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酗酒、过度劝酒以及酒后滋事、失德失态、贻误工作的;民警辅警参与赌博行为的;民警辅警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赌博案件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贩毒、吸毒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对涉毒人员徇私枉法的;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九、辅警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重点整治部分用人单位落实辅警管理主体责任不够到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机制不够严格,追究管理捆绑责任不够彻底的;部分辅警自身素质不高、形象不佳、遵规守纪意识淡薄,超越规定职责行驶职权、以权谋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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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110、12389(举报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举报邮箱:nbgajyzd@163.com
宁波市司法局
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公示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具有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二、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违规为罪犯办理调动监狱、监区,违规安排罪犯岗位和考核计分;
编造虚假考核立功材料、虚假病情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
对罪犯行政奖励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审批;
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启动、提请、批准、公示、公开等各环节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案件中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甚至充当涉黑涉恶罪犯或其他重点罪犯保护伞;
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四、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
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举报邮箱:宁波市司法局机关纪委nbsfj2021@163.com
来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宁波市司法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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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
一审: 二审:张志龙
三审:郑仲晔 终审:张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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