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心城区实施黄标车(第二阶段)和无标车限行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市中心城区高污染黄标车(第二阶段)和无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高污染黄标车和无标车。高污染黄标车是指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柴油车;无标车是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时间:自2014年9月22日起,每日8时至18时。
三、限制通行区域:杭长桥南路—杭长桥中路—杭长桥北路—陵阳路(318外环线)—青铜路—三环北路(同心路)—太湖路—清远路(318外环线)—二环东路(美欣达路、毗山西路)—二里桥路(含)—东湖街(含)—南华路(含)构成的封闭区域。
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湖州市公安局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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