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判决一起特大逃废债案
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今年,湖州市多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丁某、会计吴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多次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及承兑共计2.7亿余元的恶意逃废债案件进行了宣判。其中,被告人丁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 2011年2月底至2012年2月期间,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湖州大宝经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丁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伙同吴某私刻多家企业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采用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欺骗手段,以湖州锡昌、湖州大宝等五家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和贷款,实际骗得银行贷款合计2.7亿元以上,用于归还前债、支付利息和资金拆借等。
9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丁某等被告人进行了依法判决。
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的财物按比例发还各被害单位,余款责令被告人继续予以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