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写女方名 分手后房屋归谁
用女方的名字买了房,没想到几年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合分手。分手后,为了市值100多万的房子,老余将前女友陈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返还房屋。昨天,记者从湖州中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经过二审最近有了结果,由于房产证写的是陈女士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权归陈女士。
记者了解到, 2006年老余和陈女士开始同居,没多久便跟发妻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已经和陈女士同居半年的老余打算“添置爱巢”,为了讨好女友,老余拿出10多万的首付款以陈女士的名义在安吉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也只登记了陈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其余房款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也是老余按月支付的。
购房后,两人过起了幸福的小日子,可同居不到两年,两人的感情就出现问题,矛盾急剧上升,双方开始分居,并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陈女士分期归还老余30万,房子归陈女士所有。
“房子是我出钱买的,现在房子市值100多万,凭什么只能拿回30万。”签订协议后,老余后悔了,便向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经审理,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老余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对此,办案法官解释道:陈女士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继受取得本案讼争房屋的产权,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且现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陈女士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为要件。” 故本案讼争房屋应归陈女士所有。老余上诉主张该讼争房屋系其出资为由要求取得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老余与陈女士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该讼争房屋归老余个人所有或归老余与陈女士共同所有,故法院判决不支持老余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