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蹦床上玩耍被踩成骨折 经营者因保障不力承担60%责任
气垫床是孩子们喜爱的游乐设施,可其中暗藏的风险却往往令人忽视。
去年11月的一天,10岁的男孩凌凌跟着母亲李梅一起到长兴某房地产公司的展厅看房,同去的还有李梅的朋友张兰,以及张兰的儿子丁丁。到展厅后,李梅和张兰发现房地产公司在展厅外设置了供孩子玩耍的充气蹦床,便让凌凌和丁丁在蹦床上玩耍,自己则到展厅内看房。过了没多久,丁丁气喘吁吁地跑来找李梅和张兰,称凌凌的手被一个大孩子踩到了。
李梅跑到展厅外,发现凌凌躺在蹦床上,手已经受伤,她赶紧把凌凌送到了长兴骨科医院住院治疗。 10天后,凌凌出院了,出院诊断为右肱骨踝上骨折。后经鉴定,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今年6月,凌凌的父母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称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房地产公司并不认可凌凌父母所说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表示当天展厅外有三个保安维持当时秩序,反而凌凌的父母当时没有在现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同时,房地产公司表示凌凌的母亲发现孩子受伤后没有当场提出来,导致他们没有能够找到踩伤凌凌的孩子,也存在过错。
长兴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设置蹦床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招揽客户,但其在设置设施时应充分考虑设施使用的安全性,特别是对少年儿童更应该倍加关照。房地产公司虽然辩称配备三名保安,但却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也没能及时发现并通知凌凌家属凌凌受伤的事实。鉴于此,房地产公司对凌凌的受伤存在过错。同时,李梅长时间内将凌凌留在蹦床玩耍,监护不力,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房地产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李梅监护不力,导致事发后不能确认具体加害人,于是酌情确定房地产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观点:
作为家长,在带领未成年人到游乐场所玩时,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提供的游乐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经营者允许监护人陪同的,尽量陪同儿童一起,不要让儿童离开自己的视线;其次,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要第一时间报警,牢记目击人员,在警方调查时第一时间指出目击人员,尽可能多地保存相关证据;最后,不要选择人多拥挤的游乐设施,儿童对危险的认知能力有限,在拥挤的地方极易发生拥挤致伤事件,所以尽量避免到人太多的游乐设施玩耍。
作为游乐设施的经营者,一方面要做好游乐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在经营气垫床时,一定要配备一名安全工作人员,发现小孩处于危险境地时第一时间救援;另一方面,要妥善设置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发放门票,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加装摄像头等等,这些措施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营者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