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下月起施行 违法成本将进一步提高
新《安全生产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已在8月31日发布,下月起正式施行。与旧法相比,新法有什么亮点?又将给湖州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什么?“如果说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标志着安全生产工作开始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那么新安法则标志着安全生产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人说,新法在深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强化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解决了安全生产摆位、责任落实、重典治乱等问题。
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角度看,新《安全生产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突出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赋予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现场处理措施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基础上,强化了监管措施,提高了监管执行力,增加了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规定。“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新法特别注重基础工作。”这名负责人说,新法增设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明确要求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角色进行了定位,夯实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同时,进一步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作用,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
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据了解,与旧法相比,在新增的17项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项条款中, 71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比如,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求,要求据实列支、专款专用等。另外,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新法规定了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义务,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