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失联” 承办法官拘留所里找人
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就在法院受理后,王某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消失了。承办法官找来找去,才发现王某原来是进了拘留所。
王某近日酒后驾驶摩托车时,被交警检测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mg/100ml,按照法律规定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警部门对王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时,交警部门对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移送了吴兴区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就在吴兴区法院通知王某前来领取起诉状副本时,却发现王某失去了联系。“手机关机了,问了家里人也不知道他在哪里。”承办法官多方寻找,最后在拘留所找到了王某。
原来,取保候审期间,王某还是不安分。在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王某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偷偷驾车上路。偏偏这次无证驾驶又出了交通事故,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慌乱中的王某直接来了个“一走了之”——逃逸了。于是,他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致使法院传唤他时“失联”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说法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查处后,非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心存侥幸,将法律抛之脑后,再次铤而走险,无证驾驶,致使后果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