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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离职 年终奖还能讨要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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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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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开年了,农历新年的脚步也越来越近。每年此时,一些想要跳槽的员工就开始纠结:留下,觉得发展受限;不留,可惜了年终奖。近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年终奖纠纷多发于年底,为此来访的职工也开始多了起来。



    张先生,湖州经济开发区一家科技公司的老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公司升职空间有限,考虑再三,他于2014年1月16日辞职。

    之后张先生和老同事聚会,听他们说起,单位在他离职后没多久就发了年终奖。他觉得自己也应该拿到,就去找了原公司的领导,对方以其在发放年终奖之前已经离职,不同意支付。于是张先生把自己的情况反映给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

    本事例中,张先生和公司对年终奖的发放其实是有明确约定的。

    首先,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基本工资四倍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其次,张先生离职前工作已经满一年,符合考核周期一个自然年度的规定。再者,该公司2013年度的年终奖已经发放是事实,与张先生是否离职无关。那么,根据《浙江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该公司应当在张先生离职5日内一次性付清年终奖,否则就有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嫌疑。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外,《〈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有关奖金范围有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酬原则进行发放。

    年终奖的设立和发放形式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单位自主分配范畴。对于已设立年终奖的单位的员工能否拿到年终奖,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就可以要求发放。即使员工在年内离职,也有权领取年终奖。如产生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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