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意
根据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6日公布了《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来人来访,召开城区江北五个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社区被征收人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现针对被征收人自9月16日至10月15日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答复并予以公布。
一、关于安置地块选址问题
根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规定,旧城改造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凤翔区块安置房位于二七区块改建地段,巨龙区块安置房位于就近地段,符合国家、省、市征收补偿政策规定。
二、关于明确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收部门正组织评估机构根据现有相同或者相近地段的房屋成交实例拟定征收地段比准价,并将在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关于放宽购房券使用限制条件问题
购房券政策是政府首次在市本级范围内推出的一项针对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鼓励政策;考虑市区现有新建商品住宅的存量和价格因素,时间定为6个月较为合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所购房屋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0%”的限制标准调整为“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内,按购房价值同比例补贴”。
四、关于解决周转房、廉租房问题
周转用房通过支付临时安置费的方式解决;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安排。
五、关于要求增加高层安置房屋公摊赠送面积问题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屋产权调换是按照等价值置换的方式结算差价的。
选择凤翔区块高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每套房屋赠送建筑面积3平方米;选择巨龙区块高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每套房屋赠送建筑面积6平方米,赠送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六、关于延长子女入学学区期限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中“3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的规定,由3年调整为5年。
七、关于房改房原单位未出售面积补偿问题
根据原单位房改资料,如确有部分面积未出售的,由被征收人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八、关于提高货币补偿奖励标准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予以奖励,与市区其他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奖励标准相一致。
九、关于提高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问题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且每两年公布一次。《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标准依据的是市政府2014年公布的最新标准。
十、关于增加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问题
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将能够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全部提供,已无其他房源可以提供。
十一、关于自建房评估补偿问题
国有土地上自建房的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十二、关于公布二七区块的规划设计问题
目前相关部门已邀请省内外四家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城市设计工作,届时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十三、关于房屋征收后置换的房屋减免契税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不论是选择货币安置还是选择产权调换,新购置或产权调换房屋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
十四、关于店面房回迁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店面房为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十五、关于要求跨档挑选安置房问题
安置房的户型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设计,《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赠送面积后采用就近上靠原则进行挑房,已经考虑部分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被征收人如需置换大户型面积住房,安置面积就近上靠后,可允许再上靠一档。原户型面积55平方米、7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四种户型,调整为55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七种户型。
十六、阳台、楼道、院落、服务用房及绿化种植补偿问题
计入房产证面积的建筑物,由评估公司按有证面积评估确定;属私人所有的附属物,按照评估补偿;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不予补偿。
十七、关于提高房屋征收工作透明度问题
征收部门将从区块内选择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被征收人代表,组成评估监督小组;指挥部将建立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让区块内被征收人能够在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十八、关于已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退还问题
对购房时已交纳维修基金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维修基金余额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维修基金管理部门退还。
十九、关于如何解决公租房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一)直管公房承租户由公房管理部门安置。
(二)单位自管住宅由单位自行处理。
(三)本单位自管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规定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1、可由承租人购买被征收房屋,再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被征收范围房屋的租赁关系,向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3、被征收人无法另行提供承租房屋的,应当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二十、关于过渡安置费提前支付问题
根据《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过渡安置费将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支付。
二十一、关于要求提高沿江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房屋评估公司在评估时,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条件给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