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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气变斗殴 两人受伤 三人被判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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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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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没碰上,双方却打起来

  陈某,绰号“太子”,23岁,安徽人。7月22日23时许,嵊泗“皇家一号”OK厅停车场附近,陈某驾驶助动车右转时,正值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迎面而来,两车险些碰撞,余某对陈某说了几句抱怨的话,言语有些冲,醉意正浓的陈某很是不满,就从旁边小店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尾随余某进入巷子的棋牌室门口时,用酒瓶砸余某,余某当场后脑勺出血。

  余某不甘示弱,拿起凳子砸向陈某,被对方躲开了。余某还要去追,被棋牌室的人拦着不让追。而陈某又从小店里拿来一只啤酒瓶,还想砸余某,也被棋牌室的人劝住了。

  悲剧:有受伤有受刑

  陈某骑着助动车回到暂住处后,仍气愤难平,称与别人打架,要求朋友许某、王某帮忙,一同前往“皇家一号”停车场找寻对方。 3人路遇另外两个朋友赵某与孔某(另案处理),向两人说明缘由后,5人同往停车场。次日凌晨,这一行人在停车场碰到了余某及其朋友方某。“太子”陈某一见余某,冲上前一拳打在对方胸部,而余某踢了陈某一脚,两人瞬时厮打在一起。

  随后,场面就混乱了,王某、许某及孔某见状,上去追打余某,余某倒地后,4人对其拳打脚踢。余某的朋友方某见状,劝他们别打了,但对方不听,他就从车内拿出一根伸缩棍,乱舞着,阻止陈某等人追余某。

  余某趁机逃离,但不到一分钟,他再次出现在停车场,手持一只啤酒瓶,将陈某砸昏在停车场门口。

  经法医鉴定,余某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眼部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陈某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许某、王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陈某、许某和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8个月和拘役5个月。

  就这样,本是芝麻绿豆大的事,道个歉,甚至不说一句话就可以了结,却衍生成一桩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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