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肇事 按摩托车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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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龙泉市交警大队委托相关部门鉴定,发现两辆电动车均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转向系统等技术状况正常,符合检验标准要求,认定柳某某和柯某分别承担第一次、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很多人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撞了人顶多赔偿了事。但近日,丽水市中院二审判决了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件。80后的肇事者柳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因为超标,被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又因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1万余元。
29岁的柳某某是景宁姑娘,在龙泉一家公司当文员。
2012年8月9日晚上6点55分,天下着大雨,柳某某骑着电动车回家。途经龙泉市广源街龙泉市第三中学门前路段时,柳某某的电动车右车把刮擦到了正在行走的64岁妇女刘某某,导致其摔倒头部受伤并昏迷。柳某某急忙刹车,拿起老人掉落在路边的雨伞给刘某某挡雨。
就在此时,一名90后大学生柯某驾驶的电动车与柳某某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车辆失控侧滑又从之前已倒地的刘某某胸腹部碾过,造成其左侧4—7肋骨骨折。
“快打120,这人伤得很重!”柯某与柳某某分别拨打了110和120电话。由于伤情严重,被撞的刘某某先后7次住院治疗,造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十项费用共计98万余元。
2013年11月,刘某某治疗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龙泉市交警大队委托相关部门鉴定,发现两辆电动车均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转向系统等技术状况正常,符合检验标准要求,认定柳某某和柯某分别承担第一次、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4年2月8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请公诉,并认定柯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起诉。
龙泉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1万余元;同时判处柯某赔偿17万余元。
丽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时速超20公里、重量超40公斤
这样的电动车视作轻便摩托车
柳某某当时骑的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小电驴”,怎么这么一鉴定就变成了轻便摩托车了呢?
对于电动车的“变身”,市交警支队宣教科科长陈昭惠告诉记者,2012年9月1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以下简称新国标)实施,当中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在交警部门的日常事故判定当中,只要发生一人及以上重伤需要立案侦查的事故,事故中的相关车辆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柳某某的电动车因为超过了标准,才会被鉴定成轻便摩托车,进而通过机动车事故判定的条例来判定事故。
市场上超标电动车随处可见
交警提醒应选购标准电动车
昨天中午,记者以顾客身份来到市区解放街某电动车商店咨询,发现时速超20公里、重量超40公斤的超标电动车在店里随处可见。
“这个车型的电动车是五个电瓶的,时速在50公里左右,买的人很多。”老板叶女士告诉记者,这款车不仅动力强劲,而且电池续航能力也很好,价格在2800元左右。
记者询问这种电动车是不是超标电动车,叶女士指着角落里的三辆电动车说,标准的电动车已经很难卖出去了,他们店处理完这几辆后都不打算销售了。“现在街上哪辆电动车不是超标的,标准的那种已经没人会买了,速度太慢了。”
叶女士还向记者透露了个“行业秘密”:“这种车出厂时测速都在20公里以下,但我们卖的时候只要拔下电机上的一根线,速度就提高了。”但记者想更深入了解时,她不愿透露更多。
记者在解放街逛了几家电动车商店,发现店门口摆放的都是大号的超标电动车,除非顾客有特殊要求,不然标准的电动车已经很难出现在市民的眼里。
面对杂乱的电动车市场,市交警支队宣教科科长陈昭惠提醒广大市民,在选购电动车时千万不要贪图速度以及花哨,一定要选购正规厂家出厂,并符合管理条件的电动车,同时行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
此外,从2013年10月10日起,市交警支队便与市区太平洋财产、中国平安两家保险公司合作,推出“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6至70周岁的健康自然人,只需提供车主身份证、车辆合格证、电动车登记证书就可以上险。昨日,记者也了解到,目前电动车保险已经在丽水市各县(市、区)推广开来,购买电动车的市民大可自行前往保险公司办理,在发生意外时可减轻自己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