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务往来却被告了 一张增值税发票带来的麻烦
陈某在路桥经营着一家规模不算太大的公司,往来货款都能及时结清。但今年4月份,他却收到了一张法院寄来的传票和其他相关的起诉材料,一家宁波的造纸厂将他的包装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货款20余万元。
陈某愣住了,自己与造纸厂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而且造纸厂所售货物也不是自己公司里需要的,但造纸厂所附的增值税发票却是开具给自己公司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被告大呼冤枉
陈某查账后发现,自己的包装公司曾向王某购买过同等价值的货物,当时要求王某开具发票。后来,王某给了他一张由造纸厂开具的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公司财务入账时见金额一致,也就没有多做审查,并已向国税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
近日,此案的庭审中,原告造纸厂的代理人坚称,是将货物卖给了被告包装公司,但对于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以及货物的交付情况却语焉不详,甚至连被告公司所在地都不清楚,只承认是包装公司的一名苏姓员工自己上门提货的,提货前也没有与包装公司其他人员有过联系。
法庭询问原告,如何确认其所述的提货人即是包装公司员工。原告说是提货人自认的,并且之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经签收并抵扣了,如果不是真实的,被告为何不拒收发票?
对于原告造纸厂的陈述,陈某大呼冤枉,称自己公司根本没有原告所述的那名员工。此外,被告包装公司在开庭前,已经将造纸厂开具的那张增值税发票自行申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且向国税补缴了相应税额和滞纳金。
原来是有人想不交地税
庭审过程中,王某作为证人,向法庭陈述了详细的事实经过。
原来,王某是个体经营,没有营业执照,自己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时陈某要求其开具发票,他想着自己去地税开票要交税,便找了其供货商蒋某,与王某一样不具开票资格的蒋某又找了自己的供货商即原告,要求其直接将指定金额的发票开给包装公司。
此事一出,王某后悔不已,自己已经补开了发票给包装公司,税金没省下不说,还害得陈某又是被罚滞纳金又是惹上官司,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王某还一再恳求法庭要查明事实,他认为陈某是个老实人,不该吃这个亏。
造纸厂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造纸厂仅凭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证明其与包装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其已经实际交付的货物,故驳回了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造纸厂并未提出异议,相反其代理人向经办法官表示,认可这样的判决结果,同时表示,他会另行向真正的收货人起诉。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故增值税发票并不能直接作为买卖合同成立以及标的物交付的依据。
因此,对于卖方来说,在出售货物时,除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外,还必须保留相应的货物交付凭证,比如买方的收货单、结算单等;而对于买方或者非真实的买方来说,也不要以为光接受增值税发票对自己有利无害,因为如果否认真实交易的存在,就有可能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那么等待出具和接受票据双方的,可能是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常的交易行为中,大家还是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切不可投机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