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首例醉驾电动车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马颖文 张茹颖)9月2日,仙居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案件。法庭认定电动车驾驶员柯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醉驾电动车被判危险驾驶罪在仙居还是首例。
柯某今年55岁,今年3月5日下午,他喝了一瓶52度的白酒。当晚8时许,柯某开着电动三轮车回家。车子行驶到横溪镇荷塘村附近时,就被设卡查酒驾的交警拦了下来。闻到他满身酒气,交警马上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经检测,柯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严重超过醉酒标准。
在交警告诉他涉嫌危险驾驶罪,要接受处理时,柯某彻底懵了。“我虽然喝了酒,但开的是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怎么会犯罪?”庭审中,柯某辩解称,电动三轮车用的不是汽油,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介绍,按国家规定,机动车包括了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其中,轻便摩托车包含了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同时,柯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醉酒标准,理应被判危险驾驶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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