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炸废岩利用鞭炮自制火药 天台一男子获刑3年
天台人陈某没想到,自己从鞭炮中取出火药自制炸药的行为竟然会构成犯罪。9月4日,天台法院以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陈某今年34岁,为赡养79岁的母亲,抚养4岁的女儿,他起早贪黑忙活,是村里公认的勤快人。去年开始,为了筑路和整修土地,陈某趁农忙之余,常在自己村落附近废弃的岩石场里采岩。
今年3月的一天,陈某在采岩过程中遇到了废岩。废岩很大,挖机不好挖,人工也不好凿。“如果用火药把岩石炸成小块,开采就方便省力多了。”陈某这么想。没有炸药,他想到了利用鞭炮自己做炸药的办法。
花了几百元,陈某从平桥镇买回一箱鞭炮,剥开鞭炮后从里面取出2公斤火药,加工制作成炸药后存放在自家灶台上。陈某说,把炸药放在灶台上,是因为自家的灶台不经常烧火,可以防潮。
3月22日上午,陈某带着自制的炸药和引线,到山上炸岩石时被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发现。经公安机关鉴定,被查扣的火药符合炸药的定性。
我国对爆炸物的制造、运输和保管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陈某私自制造并储存炸药,既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甚至还将制造好的炸药放置在灶台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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