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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回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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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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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中秋小长假,正逢值夜班,末一天,月亮最圆的时候已过,在老家的弟弟来电:“妈梦见你近来身体不太好,是不是真的?你有阵子没回家了!”我幡然醒悟,这是老人惦念子女的一种方式,自己确乎三个星期没回了,尽管老家并不远。于是赶紧放一放手头工作,携妻儿赶回老家,与老人共进晚餐。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新法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知道隔多久才算“经常”?三个星期是不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但肯定逾越了我母亲的心理预期。想来自己回家在物质条件上一点都不难,以后还是注意点,多抽空回家看看,不致让老母亲失望。

刚刚过去的中秋节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个团圆节,这个话题继新法修订、实施后,又一次被社会公众热烈讨论。媒体报道,这个中秋小长假,有八成人不回家,由此得出结论,“常回家看看”入法,约束功能远远小于提醒作用,实际影响几近式微。

人们过中秋选择不回家,客观上假期仅三天,短了些,远在异乡的职场中人,没时间回。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理由,譬如要加班,要外出旅游等等,不一而足。更多的身处社会底层的在外打工者,背井离乡,收入微薄,自顾不暇,连回老家的盘缠可能也负担不起,对他们来说,“逢年过节回家团圆”,很多时候不过是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绝大多数老人在得不到子女“常回家看看”带来的精神慰藉时,一般不会将子女告到法院,而是采取体谅、隐忍的态度,谁愿意自己的子女坐到法庭被告席上?子女对老人有没有孝心,很大程度上属于家庭伦理道德范畴的事,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加以解决的。何况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往往“强扭的瓜不甜”,即使老人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子女拉回到自己身边,但结果是一副冷冰冰的面孔,反而更加伤心,于事又何补呢?

记得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当天,首例赡养案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马某、朱某是原告储某的女儿、女婿,被判决除承担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我疑心这样的判决能否“执行到位”,这亲情怎么能像经济补偿那样可以量化?

老年人的福祉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据民政部9月22日发布的信息,2012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达1.94亿,今年底将突破2亿,迈向老龄化社会的脚步在不断加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诉求越来越少,而对子女精神层面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譬如自己就某个事情作出的决定,能够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

孝老爱亲,是一种不计回报的情感付出,关键是做子女的存乎一心。对那些有条件“常回家看看”的人来说,长时间地借故不回家探视老人,是亲情的沦落,是“忘本”的表现。古人尚且云:“父母在,不远游。”作为受现代文明熏陶的当代人,更应该真诚善待生养自己的父母。唤回迷失的亲情,靠道德批判、法律制裁还不够,更重要的是用文化的力量驱遣人们的内心,重新珍视无可取代的家庭生活。“上有老,下有小”不该是负担,而是获得幸福感的源泉。这世上,没有比“子欲养而亲不在”更令人追悔莫及的了。

最近一位去英国旅游回来的同事告诉我,那个国家的城市街头,几乎看不到本国人,所多的是中国人。原因之一是英国人要么上班,要么躲在家里,与家人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他们有很重的家庭观念,敬老爱幼都是发自内心的。相形之下,时下很多中国人做不到这一点。我的一位朋友,原先在部队呆了20几年,转业回乡到政府部门工作。每逢双休日,他都要赶回离城里50公里的山区老家,陪伴双亲。他说,要把失去的在父母身边的时间补回来。这份“常回家看看”的心,值得我们深味和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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