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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官”履职评议,人大司法监督的有益探索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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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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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议检察官汇报履职情况。

履职评议动员大会。

谢翠鸣 杨 平/文 林 杉/摄

编者的话

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监督法的大背景下,台州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切实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履职监督,自2010年以来连续四年轮流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分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今年基本上在台州市范围内推开,初步实现了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和监督干部的有机统一,这项工作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及省司法机关的充分肯定,引起新华社、浙江日报等媒体的重视。

实践表明,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新形势下人大依法履职、强化司法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履职评议,填补“两官”任后监督空白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改进法官、检察官任免方式,通过完善任前法律考试、任前见面、当场颁发任命书等制度,加强了对被任命人员的了解和监督,但任后监督一直处于“真空”状态。为加强对“两官”的任后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任命的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

“当屏幕上显示我被第一批摇中,现场瞬间炸开了锅,同事笑称‘中奖’了。因为没有先例,心中还是有点压力的,我花了整整一个月的业余时间,对前两年办结的145起民商事案件进行逐一梳理,查漏补缺,认真准备自查材料。”回忆起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开展的履职评议,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审判员何敏军坦言。

“人大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现实要求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少仙说,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个案监督工作,督办纠正了项兆友杀害人大代表案等一批社会关注的执法不公案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成为全国个案监督先进典型,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也越来越高。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然而,此法对个案监督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发挥人大常委会集体力量,吸收以往的个案监督经验,用足用好监督法,探索一条切实有效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之路,强化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司法公正,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当务之急。”对于履职评议出台的缘由,薛少仙这样说。

“从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均由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由组织部门管理和考核,而多数的审判员、检察员并非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对这一层面的司法人员存在一定的监管缺失,仅有‘两院’的内部绩效管理,缺乏外部的有力监督,这种管人与管事脱节的体制显然是不完善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平说,“人大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010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对“两官”履职评议应运而生。截至目前,共评议了法官、检察官27名,今年还在台州市范围内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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