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亡故留债务 朋友代偿妻担责
[案情]2011年10月,张某丈夫陈甲由同村人陈乙提供保证,向当地农村合作银行贷款5万元,借期一年。贷款到期后续借,陈乙仍为陈甲提供保证。今年3月陈甲因病亡故。到期后,因银行催讨,作为保证人的陈乙向银行支付了贷款本息合计15700元。之后陈乙要求张某归还其向银行代偿的15700元,张某以不知晓该贷款及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归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陈乙多次催讨无着,就采取敲玻璃窗等过激行为。当地公安机关接警后,鉴于案件涉及到经济纠纷,在对陈乙进行批评教育后移送到当地的司法所进行处理。
司法所查清了事情的经过,首先指出陈乙敲玻璃窗行为的违法性,必须予以赔偿;其次向双方详细讲解《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指明陈乙为债权人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作为张某应对丈夫陈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某对陈乙代偿的本息17500元分期归还,由陈乙对损坏的玻璃窗进行修复,至此这一极易进一步引发矛盾激化的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
[点评]这是一起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引发的经济纠纷,看似简单,但却因债务人亡故而变得复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出现,担保人承担责任更是屡见不鲜。本案纠纷发生后,陈乙采取敲窗等非正当行为进行维权,使张某心理产生了一定的恐惧,如不及时处理,纠纷极有可能进一步升级,后果很难预料。
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陈乙作为保证人向银行代偿贷款本息17500元要求追偿构成了双方的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陈甲应予归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张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调查时,张某以对此贷款不知情,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进行抗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即使张某有依据证实此贷款非夫妻共同债务,但其继承了家庭共有房屋中陈甲的个人份额,其也应在继承陈甲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调解员通过宣讲法律,一方面指出了陈乙方敲窗行为的错误;另一方面使张某认识到该债务应予承担,最后使双方消除了疑惑,促成了这场纠纷的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