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重要通告
杭州余杭区新闻办5月11日消息 余杭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在抗议垃圾焚烧项目事件中实施焚烧车辆、聚众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的人员自首,并公布嫌疑人照片。以下为通告原文:
5月9日,余杭区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了《关于九峰环境能源项目的通告》,并郑重声明:不征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项目一定不会开工:建设过程中将邀请群众全程参与,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但是《通告》发布后,少数人依然继续煽动、蛊惑部分群众长时间占据02省道,直至堵截杭徽高速,拦截过往车辆,围攻追打前往依法处置的公安警力和无辜群众,推翻甚至焚烧车辆,严重扰乱交通秩序,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余杭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联合通告如下:
一、凡在此次事件中实施聚众堵塞交通、毁坏公私财物、行凶伤人、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宽处理。
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主动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对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潜逃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二、任何单住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隐匿场所、财物、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帮助逃匿,或者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鼓励公民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或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从重处罚。举报电话:110。
余杭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
司法局
201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