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今日实施
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台州市制定了《台州市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10月18日起开始实施。
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取得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并将该证书放置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若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则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将在4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其间,双方需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下列内容: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等。
此外,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规范、监督检查、从业人员义务、终止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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