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11月实施
日前,记者从市府办获悉,为防范合同风险、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台州市制定了《台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3]121号),11月1日起实施。
政府合同,是指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订立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相关部门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磋商、起草,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沟通,听取法律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任何政府合同。
下列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合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合同。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审。
办法对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备案与归档、法律责任等也均作了明确规定。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