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法定权利 违法建筑合法缓拆
【案情简介】
黄岩区某专业合作社在2006年11月8日,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一块建设用地。
该合作社在建设过程中,并没有按原规划许可的要求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岩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这一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于是在今年1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15天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享有的相关权利。该合作社在1月25日提出了听证申请,并在听证召开前撤回听证申请。黄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3月1日作出要求合作社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合作社在5月27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在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合作社在判决作出前,于7月29日撤回诉讼,目前合作社已着手自行拆除此违法建筑。
【律师点评】
本案代理律师通过行政听证和行政诉讼的合法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了时间,降低了损失。
本案当事人将建好后的部分剩余用房出租给企业,租期在今年的9月份到期,如果提前拆除,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将导致合作社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这对大部分社员是农民的合作社来说,是不愿意接受的,强制拆除容易激化矛盾。但是不拆除又不符合目前“三改一拆”的政策。
律师接手该案后考虑各方因素,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要求安排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方式,达到推迟拆除的目的,让当事人避免了租金和违约金损失。此案例既符合“三改一拆”政策规定,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