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渔期内非法捕捞 七被告分别被判刑
10月24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船经营者王某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船员李某等6名被告,根据情节不同分别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至管制1年不等刑期。
今年8月5日至9日是东海伏季休渔期,渔船经营者王某明知规定,仍雇佣了李某等6名船员出海捕鱼。他们利用夜间时间,分别驾驶两艘渔船采用双拖作业方式在一江山岛附近海域捕捞水产品409箱共8420公斤,其中带鱼353箱共7160公斤,杂鱼56箱共1260公斤。经鉴定折合人民币价值21812元。8月9日上午,中国渔政船在巡航时将王某的船只查获。
根据浙江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标准,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2000公斤或价值达到2万元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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