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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楼房两份遗嘱,哪个为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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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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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去年3月,温岭太平街道王秀丽一纸诉状,将继子告上了法庭。到底是什么样的纠纷,让一家人对簿公堂呢?这缘起于王秀丽的丈夫死后留下的一栋楼房。

1996年3月,王秀丽与刘志国再婚。2011年6月,刘志国立下遗嘱,将山下金村两间房屋自己所属的财产份额留给王秀丽。这两间三层楼房系刘志国与前妻陈芳共同所有,陈芳于1993年9月死亡,死亡时其父母均在世。2005年陈芳父母相继辞世。2011年12月,刘志国因病死亡。操办了后事后,刘志国与前妻陈芳的儿子刘强拿出了另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刘志国指定其所属的房屋财产份额由刘强继承,王秀丽只能以两间房屋的三分之一作为住宿,待王秀丽百年后交还给刘强所有。遗嘱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这样两份意思相左的遗嘱,使原告与继子各执一词,坚持按照各自所持遗嘱进行财产继承。

【争议焦点】

两份遗嘱,前后内容相抵触,到底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讼争的房屋系刘志国与前妻陈芳共同所有,陈芳死后其房产份额由刘志国、刘强及陈芳的父母四人继承,故刘志国共享有八分之五份额。陈芳父母死后,陈芳的兄弟姐妹将他们转继承所得份额全部赠与刘强,刘强享有该房屋的八分之三份额。刘志国生前自书遗嘱,将其房屋所属份额指定由其配偶即原告王秀丽继承,该遗嘱系刘志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而刘强所持遗书系打字而成,为代书遗嘱,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名,8名山下村村干部作为见证人并没有见证遗书的形成过程,而是在刘志国签字之后,到现场与刘志国核实后签名,故该遗书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最后,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王秀丽享有两间楼房八分之五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遗嘱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五种形式。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立遗嘱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否则是无效的。《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于代书遗嘱并非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因此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本案中的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字,而且见证人也并未见证代书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不具备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终而导致代书遗嘱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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