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一电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后起纠纷
近日,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2010年9月,家住临海的王某受聘进入浙江鑫利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王某为该公司电工,从事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月工资3500元,通讯费100元,年终奖金8000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5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8月,因客户要求,公司通知正在湖州出差的王某赶去诸暨,但王某以没带换洗衣服为由直接返回临海。次日上午,王某不听规劝,还在办公室吵闹,同时拿走公司的手提电脑。公司认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纪律,于月底将其开除。
王某随后向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尚未结算的2个月工资7200元、经济补偿金7200元以及2个月的年终奖金1332元。但该公司认为,只能为其结清2个月工资,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年终奖金。因双方《劳动合同》写明,公司年终奖金“按季度满后与工资一起发放”,而王某被公司开除时还未满一季度,双方对此各持意见。
担任本案的仲裁员解释,根据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方支付王某工资款及2个月年终奖金合计人民币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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