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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实施 多数受调查市民称不知如何维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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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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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从10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一月,记者昨日针对市民对该法的了解程度做了简单访问。结果发现,所有被访者都知道新《旅游法》的出台,也能立刻答出“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这条,可对于《旅游法》中的其他关键内容,以及一旦遭遇强制消费等状况该如何维权,都说不清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违反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所有被访市民都知道不得指定购物点,可一旦碰上了,被访市民大概都要束手无策。更不知道旅行社如果强行指定,可以向消协或主管部门投诉,旅游主管部门会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以及罚款。

《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只有一位被访者知道此法规,其他人都表示“第一次听说”,而且认为“黄金周人多正常”。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金。

所有被访者都认为旅行社应该履行旅游合同,但对违反合同后应提出怎样的诉求,也是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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