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企业有哪些情形,警告后不改的要处罚?具体该如何处罚?5月1日起,《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杭州市政府发布的《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上述问题,将在《条例》中得到明确解答。
“企业方首席代表拒绝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的;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未在六十日内完成协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这是一大亮点,以前企业违反这些情形,我们只能劝导,他们不肯改,我们也没办法。”杭州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说,《条例》的施行是一个“硬杠杠”,一系列刚性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处罚力度,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升到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加以推行,使职工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有章可循,杭州成为全国首个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的城市。
《条例》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是深入贯彻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对连续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用工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杭州市累计签订企业工资协议20809份,涵盖企业67161家,覆盖职工259万余人。下一步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晓度,让《条例》在企业老板中入脑入心,让每个职工了解《条例》的精髓,真正把学习《条例》的落脚点,放在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