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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可十倍赔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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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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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各色各样的保健品进入人们的生活中,但是由于生产厂家和经营者的良莠不齐,保健食品领域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玉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保健品店出售的某保健食品并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产品进行扣押,并对该保健食品店进行调查。

据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人们常常把保健品和药品画上等号,其实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之规定,保健食品的直接作用并不是疾病预防、治疗,对其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因此,其应属于食品而非药品。

此案中,该保健品店出售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保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之规定,所幸该批保健食品由于查处及时,并未售出。该店店主也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群众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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