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5月起,“驰名商标”将不得用于包装和广告宣传
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据了解,目前台州市有苏泊尔、爱仕达、飞跃、伟星等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40件。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驰名商标并不是荣誉称号,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这些大众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部分领域受到保护,制止他人复制、摹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的规定,正是为了防止一些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促销等宣传手段。
鉴于新《商标法》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建议企业及早学习、准备和应对。企业应对自身所用标识、包装、广告等进行自查,主动改正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的“驰名商标”字样,避免或减少因未遵守新修改的《商标法》条款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名誉受损。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透露,下一阶段市工商局将会对已取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商标使用规范和续展申请等方面进行指导,规范商品包装,并将按照法律规定对擅自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包装的行为进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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