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窃得上千万元借条后敲诈失主
天台人胡某在一次盗窃过程中偷得金额过千万的借条,并以这些借条向失主徐某敲诈15万元。12月2日,天台法院作出判决,胡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胡某,1976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12年10月的一个中午,胡某潜入天台县幸福花苑徐某家里,盗得一些金银首饰,还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一大叠借条,欠条载明的金额高达上千万元。
胡某随即起了敲诈之心。2013年1月,他将盗得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一张小纸条装在一个塑料袋里,趁没人时挂在徐某家的门把手上。纸条上写着“这些东西是我捡来的,现在还给你”,还有一个电话号码。徐某拨通电话表示感谢,胡某说了句“不用了”就把电话挂了。
借着这个机会,胡某得到了徐某的电话。当天晚上,他打电话给徐某,说自己手头有一些借条,如果徐某想要拿回借条,必须打20万元到指定账号,否则就将借条销毁。
一听上千万元的借条在对方手上,徐某赶紧答应了胡某的要求。过了两天,双方又通了电话,徐某表示不相信胡某手上有她的借条,于是胡某把借条的内容一一读给她听。徐某要求见面谈,胡某拒绝了,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徐某答应先付10万元,剩下5万元在过年后再付。
第二天,胡某拿出四五张借条还给了徐某,随后徐某分两次往胡某提供的账户里汇款46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但胡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