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条款经对方签章确认同样具有合同效力
案件由来:三门某铜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电缆厂存在生意往来。自2012年2月开始,电缆厂陆续向铜业公司购买了铜丝成品,货款累计240080元。成交的方式是,由供货方铜业公司送货上门,电缆厂在对方随货携带的“送货单”上签章确认即可。然而,作为货款结付依据的这张标准格式“送货单”,并没有引起电缆厂的重视。
“送货单”上有这样几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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