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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的商铺能否续租成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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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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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报料

对于商家来说,最悲催的事莫过于,生意做得好好的,房东突然说要收回店铺。12月19日,临海塘头路的多名商户就碰到这样的事情,他们向本报维权记者反映,自己的商铺要被收回,在双方协调不成的情况下,还遭到断水断电。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部分商铺断水断电

门上还被加锁

当日,记者赶到临海塘头路时,看到有些商铺的门上还被一把小锁锁着,有些的商户已把锁撬开了,但商铺还处于停水停电状态。

据了解,塘头路是一条生意兴旺的小街,有服装店、鞋店、奶茶店、理发店、蛋糕店等,商铺是临海市第五中学的,自2001年开始出租,经营户在此做了多年生意,一直都不错。

但在2012年的时候,临海五中突然要收回商铺,说根据《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办法》要求,要进行公开招投标。但后来又没了信息。

2013年,几乎所有五中外围商铺的租赁合同都已到期,商家们称,曾多次找校方要求续签租赁合同,主动要求交房租,但校方一直不肯签订合同,也不收房租。

2014年11月份,商户们收到校方通知,要求缴纳去年和今年的水电费,12月初,又催缴去年和今年的房租。“我们已在第一时间缴纳水电费,也愿意缴房租,只是希望校方能跟我们签订租赁合同,并给出今后的租赁方案,可校方并不同意,我们也就拖着两年的房租未交。”商户们说。

为此,双方协商不成。2014年12月11日,五中对一些未交房屋的商铺采取了强行断水断电。

12月12日,商户们一起到临海信访局反映情况,临海市教育局相关领导也出面协调。当日下午3点多,这些商铺恢复了水电供应。

12月16日下午四点左右,商铺又一次被切断了水电。

19日上午,一些商铺的店门被加锁。

商家想续租

校方要求公开招投标

商户们告诉记者,晚上是塘头路生意最好的时段,水电被切断后,他们的生意就没法做了,最悲催的莫过于理发店,客人最基本的洗头吹发都无法进行。

“有些店经营了很多年,有些店是刚从上一家的承租户那里转租过来,刚装修没多久,成本都还没收回来,现在校方要收回商铺,实在损失不起。”经营服装的张女士说。

商户们说,他们商铺的转让费、装修费加上压货的费用,平均每家店亏损巨大。他们现在愿意缴纳房租,并希望能跟校方续签合同。也希望校方能给我们一个承诺,等到公开招投标时,他们这些原先的商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校方:切断水电事先告知,多次协调不成

随后,记者来到临海第五中学,该校分管后勤的叶校长告诉记者,五中外围共有43间商铺,商户33户,与这些商户签订的最后一份租赁合同在2013年1月17也已到期。根据2012年9月1日下发的《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办法》的要求,国有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租赁。商户的房租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他们一直没有收取租金,直到今年,公开招投标势在必行,校方才开始催缴房租。

“目前大多数的商户都已补缴了这两年的房租,只有9户左右还没有缴纳。”叶校长说,至于商户所反映的切断商铺水电之事,也只是切断了未缴纳房租的商铺,“而且我们都有事先告知,不止一次催缴过,切断水电也是无奈之举。”

叶校长说,自切断水电之后,有5户商户私自乱接电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才有后来在门上加锁一事。“目前,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商户们先缴清房租,再来协调其他事项。”而针对商户们提出的签订续租合同、承诺优先承租权等,叶校长表示,校方依法办事,无法给出这些承诺。

记者协调,多位商户已主动缴纳拖欠的房租

2014年12月19日下午,记者又来到塘头路,向未缴房租的商户们转达了校方的意思,并再一次进行协调。

商户们表示,需要仔细再考虑考虑。当日傍晚,商户们给记者打来电话,未缴纳房租的商户中,已有5户愿意配合校方的相关工作,主动缴纳房租,由于恰逢周五,希望校方能先恢复水电供应,等到工作日上班时,便将房租费补缴。

近日,叶校长来电告诉记者,不少之前未缴房租的商户都已主动缴清房租了,除了个别是从之前的承租户那边转租来的商户,“这几个商户已将房租交给了之前的承租户,他们也已主动前来找我们校方协商,我们会妥善解决此事,非常感谢商报帮助我们协调此事。”

律师说法

律师 卢俊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依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从该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出租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而公开招投标,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价方式。

本事件当中,《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办法》是对浙江省规定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国有资产出租借的管理。故适用于本事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

就本事件的法律关系而言,商户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成立的关系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故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事件中的商户(租赁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简单地说,即如果商铺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竞价,那么对于竞得价,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最后,建议商户通过正常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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