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刚点燃突然爆炸 杂货店赔了4000元
“本想放烟花图个好兆头,没想到烟花爆炸了,幸亏我们躲得及时,没造成人员伤亡,只是烧掉了一些篷布等材料。”说起前几天发生的事情,天台坦头镇的王先生仍是心有余悸。
前些天,为庆祝家里房子上梁,王先生花70元在一杂货店买了3个烟花。可当天下午燃放烟花时,却有一个在点燃后发生爆炸,燃烧的烟花飞进王先生的家中。虽然附近的人及时躲避并进行了扑火,但还是有一张篷布被烧毁,王先生家中的部分墙壁瓷砖、一扇木门也被炸毁、烧坏。
事故发生后,杂货店负责人来到现场,并同意进行赔偿,但双方因赔偿金额产生分歧:王先生认为,杂货店老板除了赔偿篷布、墙砖、木门等损失外,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000元。而杂货店负责人则认为,篷布、墙砖、木门等财物的市场价只需2800元,这笔费用应由烟花厂家进行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更是没有依据。
为了赔偿金,双方进行多次协商,但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所以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当地工商所。
坦头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对此事进行实地调查、并召集双方对此事进行协商调解。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王先生购买的烟花在正常燃放时发生炸筒事故,属于商品本身缺陷,王先生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基于此,王先生向杂货店负责人提出赔偿要求时,该负责人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要求,不得推卸,而杂货店负责人在进行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不过,王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消法》中并没有提及,但工商所工作人员考虑到烟花炸筒事故确实给王先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认为可视杂货店负责人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偿。
经调解,王先生与杂货店的负责人达成一致协议:杂货店负责人赔偿王先生损失4000元。双方对此都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