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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打鞭炮 春节只给半个月时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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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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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声辞旧岁。年底将近,又是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的时候,为了保护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为了保护大气环境,2014年11月8日,台州市出台了《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新通告,规定在羊年春节期间,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从原来的一个月缩短到半个月。

限放时间缩至半个月

2006年,台州市发布了《关于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对烟花爆竹的禁放时间规定在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在2014年新发布的通告里,对市区的限放时间进行了压缩,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四、十五,从原来的一个月缩短至半个月。

禁放区域扩至市区范围

同时,新通告对禁限放区域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以前是主城区范围在禁放时间内不允许燃放,其中包括椒江、黄岩、路桥的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及各区政府自行划定的禁放范围,现在则扩大至市区的全部范围。

此外,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也有调整,在台州市区内,零售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八日。

与此同时,新通告添加了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种类: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因此,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前,一定要留心查看说明书上的内径大小、药量等信息,以确保自身安全。

近3年来,14人因烟花爆竹被刑拘

据了解,近3年来,市区公安机关共办理烟花爆竹刑事案件5起,刑事拘留14人;办理行政案件460起,行政拘留182人,罚款289人,共销毁烟花爆竹76374箱。

根据《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新规,凡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购买要留心,燃放要小心

据了解,仅去年春节期间,台州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21起,直接财产损失20多万元,过火面积1000多平方米。

燃放烟花爆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请选择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或专营店。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要选择比较空旷的地方,周围最好不要有居民建筑、高层住宅;另外在燃放活动中,如果是小孩在燃放,要有大人看护,尽量避免小孩玩耍烟花爆竹;同时,市民在开禁期间也要注意对自身家庭的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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