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将实施新政策
燃放时间:春节至半个月 限制区域:市区全范围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作为传统节庆物品也将开始大量进入百姓家庭。在什么时间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市民关心的问题。昨日,记者了解到,根据最新发布实施的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改为每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农历正月十四、十五;同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扩大至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全部范围。
与贴春联、拜年等习俗一样,燃放烟花爆竹也可以称得上是春节的“传统项目”。然而,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以及燃放之后带来的空气污染也同样让人头疼。
记者从台州市公安局了解到,去年春节期间,台州市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就有21起,造成2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0多万元,过火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
针对越来越影响空气质量、居民休息和安全的烟花爆竹问题,台州市重新制订了《关于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在去年11月8日发布实施。
与2006年的通告相比,新通告在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地点上有较大调整。春节期间市区允许燃放时间缩短为每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农历正月十四、十五两天,此前是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六。
同时,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原来由椒江、黄岩、路桥三区以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各自划定公布,现调整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的城乡全部范围。
另外,公安、安监等部门将严查擅自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