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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备案制1月18日起实施 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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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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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近日出台,该意见提出建立慈善募捐备案制度,并于1月18日开始实施。

  三类主体可开展慈善募捐

  该意见明确了慈善募捐的主体和方式。红十字会和其他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经备案后可以单独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为帮助特定对象或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除以上规定情形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

  慈善募捐实行备案制

  该意见规定,慈善募捐实行备案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备案。

  红十字会和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的,实行事后备案制,即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情况。

  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募捐组织)单独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备案制,即在单独开展募捐活动前5日内到募捐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募捐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到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办理募捐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报告。

  须公告并接受审计监督

  对于募集款物的管理,该意见规定募捐款物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其增值部分按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使用。募捐组织在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由境外捐赠人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华侨向本市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捐赠手续。明确了其他募捐组织执行完募捐活动的剩余款物,应当移交给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

  此外,该意见还明确,各级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其他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及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将募集款物情况及其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公告内容应包括募集款物的种类、数额,捐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募集款物使用数额及详细情况,剩余募集款物数额以及其他应当公布的事项;其他募捐组织的公告内容还应包括募捐的起止时间。□宁波晚报 记者 滕华 通讯员 邓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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