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居住出租房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台州市居住出租房亡人火灾事故频发,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就居住出租房加强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报备要及时。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报送出租人、承租人及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相关信息。
二、责任要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消防职责。出租人应加强对承租人的消防宣传教育,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承租人要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出门和就寝前,应检查各种用电设备、充电设施,并关闭电源、气源,熄灭火源;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隔板要阻燃。居住出租房严禁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与其他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须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孔洞),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电瓶车置于室内时,应在独立房间内集中停放和充电,该房间与居住部分及楼梯间须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开门的采用可自行关闭的钢质门);各个房间之间的隔墙须采用不燃材料,并砌至楼板底部。
四、电线要套管。居住出租房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或阻燃套管保护,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
五、明火要集中。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灶具,应设置独立房间(厨房)集中使用,且与其他房间和人员疏散通道采用实体墙和防火门(或可自行关闭的钢质门)进行分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应能自然通风排风。
六、设施要齐全。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宜选用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公共部位应设置电光源型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标识;设置在3层及以上的房间,应当配置防烟面罩、逃生绳、手电筒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
七、通道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杂物或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3层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设置明显标志。
本通告所称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台州市公安局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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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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