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碰擦招来断指之祸 "司法110"联动来调解
【案件回放】
“啊!我的手指,我的手指啊,你把我的手指咬断了!”周某脱掉手套,看着左手两个手指淌血,又是痛又是怒。而惊吓不轻的肇事者夏某面对此情此景,打算落荒而逃。这一幕发生在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小学前的红绿灯路口。
2014年12月9日中午,下班高峰期,周某骑着电动车到该路段时见有拥堵,便转到对面车道,而正常行驶的夏某来不及刹车,于是两部电动车“亲密接触”,造成周某的电动车破了相。
周某拉着夏某索赔电动车修理费。夏某认为是对方逆向行驶在先,却要自己赔偿,觉得冤枉。说话间,两人相互推搡,周某一个踉跄跌倒在地上。周某爬起来朝夏某挥拳,拳到夏某嘴边,夏某便一口咬住。周某一声惨叫,摘下手套后,只见左手无名指和中指被咬得血流不止,这便有了开头的场景。
经医生诊断,周某左环指末节完全离断、左中指中节陈旧性骨折,需要手术治疗。肇事者夏某经家人做思想工作后,到陈屿派出所自首。
陈屿派出所将此案件交给“110司法联动调解室”调解员老李。调解员老李先后做夏某和周某的思想工作,两人同意和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夏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因断指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后续恢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元,并于2015年1月22日全部支付到位。
【以案释法】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玉环县司法局和公安局自2003年起试行“警调衔接”工作,率先在坎门派出所设立110司法联动调解室,负责调处非警务类民事纠纷、适用治安调解或刑事和解的案件,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合理分流和快速处置,将基层警力从繁杂的调解工作中解放出来。
本案中,周某急转弯逆向行驶,有错在先,也需承担责任。夏某将周某手指咬断并构成轻伤,应该对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康复所需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夏某行为触犯刑法,但起因只是电动车碰撞后冲动而起,且当事双方愿意调解,因此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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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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