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签订《劳务协议》 公司辞退员工拒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部门:判定劳动关系要看具体工作内容
近日,外来务工人员丁某(化名)心急火燎地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手里拿着资料袋,请求窗口值班人员的帮助。“请帮我看看,我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到底有没有? ”
丁某告诉工作人员,他自2013年9月起到湖州某公司上班,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丁某在合同期间应服从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公司根据丁某完成规定的任务和出勤天数来发放报酬。
工作一年后,有一天公司突然通知丁某,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这下丁某懵了,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表示,与丁某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双方之间是劳务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拒绝给付丁某经济补偿金。
“这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你当时是做什么工作的? ”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丁某说,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生产液压机配件,自己从事的是搬运、清洗、去毛刺、包装等生产辅助工作。
工作人员告诉丁某,判断劳动者与单位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不能仅看表面签订的合同,而是要看实际的工作内容。丁某从事的是跟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工作,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综合所有情况来看,他与公司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同时,从丁某带来的材料来看,公司并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为了让丁某进一步了解自己的应有权利,工作人员向他出示了人保部和省劳动仲裁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告诉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丁某申请法律援助后,援助中心将该案指派给了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的严晔律师。严律师代丁某到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丁某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最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丁某与该公司系劳动关系,裁准丁某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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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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