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那年他犯下两桩命案 年龄问题成最大疑点
近日,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戴某抢劫、故意伤害一案,成功获得改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温州中院原关于被告人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原判抢劫罪十五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桩发生于15年前的案件,从破案到审判,可谓波折起伏,其中最大的谜团是,戴某当年连犯两桩命案时,到底年满18周岁了没有?市检察院的吴晓节检察官,先是依法纠正侦查机关对戴某年龄的错误认定,确定了他犯案时已满18周岁,在一审判决出来后,检察院又对量刑畸轻的判决进行抗诉,成功获得改判。
18岁那年
他8天内连闯两起大祸
戴某是贵州人,16岁不到就被亲戚带到温州打工,2000年下半年,他和老乡夏某(已判刑)再次来到温州务工,但都没找到工作,眼看身边的钱越来越少,两人起意抢劫夏某原来厂里的驾驶员陆某。10月21日晚6时许,夏某借口将陆某约出来,两人趁陆某不备,持啤酒瓶殴打他的后脑部,实施抢劫。陆某遭殴打后逃跑,戴某与夏某在后追赶,陆某逃至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三条桥处的河边时,慌不择路掉入河中,戴某与夏某见陆某沉入河中不见踪影,便离开现场。后陆某尸体被人发现。
仅仅过了8天,戴某再次犯下命案。10月29日下午3时许,他在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文化宫台球室看人打球时,出言指点,正在打球的贵州人蒋某懊恼他多嘴,两人发生争吵,继而扭打,戴某抽出身上的水果刀,戳中蒋某的胸部及背部,导致蒋某大失血,送医不治死亡。
连闯两起大祸,戴某不得不亡命天涯。他逃到云南,化名在工地上打工,认识了女友孙某,两人还生下一个儿子。
天网恢恢,2013年4月22日晚上8时许,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云景路一小吃店抓获戴某。
户籍证明显示
他犯案时还未成年
公安机关调取了戴某的户籍证明,显示他出生日期为1982年10月29日,那么,他犯下第二条人命的时候,恰恰就是他的18周岁生日当天。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以生日的第二天计算为满周岁,生日当天仍然不能计算为满周岁,因此,他实施杀害蒋某的犯罪行为时,还是17周岁的未成年人。
果真如此吗?
年龄问题直接关系到本案的量刑。公安机关移交侦查材料时,吴晓节敏锐地注意到戴某的年龄问题,并在一些细节上发现了不一致之处,如一名证人阿义(化名)的证言显示,戴某生于1982年农历二月。
2013年9月6日,吴晓节将该案退回瓯海公安分局,要求补充侦查戴某年龄问题。
十几组证据
证明他的年龄改小了
当年9月22日,吴晓节和公安承办民警一起,赴贵州、云南两地,8天时间走访了大量的知情人,做谈话笔录,调取书证。其间,一些证人因害怕作证而不予配合,后经大量思想工作,才得以取证。
戴某的同居女友孙某证实,他亲口告诉自己,出生日期为1982年4月,但不知是阳历还是农历;戴某的三姐生于农历二月,她证实,最小的弟弟戴某与他生日为同一个月;戴某的邻居证实,自己的儿子是农历二月十六出生的,戴某比他只小几天,不会超过一个月……最关键的证据是,戴某的父亲袁某、母亲陈某均证实,戴某生于农历二月十九日,袁某还拿出一本已经破破烂烂的本子,里面记载着自己7个子女的出生日期,清晰显示戴某生于1982年农历二月十九日,按阳历推算,是3月14日。
14组证人证言、1份书证汇总碰撞,终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戴某的真实年龄被改小了,他作案时,已经成年。检察院遂以戴某年满十八周岁犯抢劫和故意伤害两罪,向温州中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无期
抗诉后改判死缓
在去年1月7日,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判处戴某无期徒刑。
收到判决书后,吴晓节经审查认为,戴某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短短8日内犯抢劫、故意伤害两重罪,致两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提起抗诉。
市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温州中院原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市检察院相关人士指出,对戴某真实年龄如此谨慎细致地审查,是为了贯彻“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原则,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这起系承办人自行补强证据并成功获得抗诉改判的案例,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至此,这起“年龄悬案”最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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