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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红包,家长能不能没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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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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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俗称“年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春节有许多民间习俗,其中有一些还牵涉到严肃的法律问题。

压岁钱的所有权应归孩子

[案例]春节期间,田雨(化名)发出去5000多元红包,12岁的女儿晓敏也收到红包近6000元。田雨动员晓敏上交,但晓敏只同意交出一半,另一半由她支配管理。田雨认为,近6000元现金并非小数目,孩子自制力不强,管这么多钱会出事的,于是坚持要晓敏全部上交。晓敏很不服气地顶撞说:“压岁钱是给我的,你没有权利收走。”那么,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究竟如何处理才妥当?

[说法]“恭喜发财,红包拿来。”每逢春节,孩子们最高兴的事,莫过于收到大大小小的压岁红包。大人给孩子压岁钱是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祝福,而在法律上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压岁钱的所有权自然归孩子。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他人给孩子压岁钱毕竟只是名义上的,孩子只不过充当了大人之间人情往来的桥梁而已,其中也蕴含着家长之间的财产交换,因此大笔压岁钱应当上交。实际上这是个认识误区。如今压岁钱是水涨船高,既然是给孩子的,其所有权自然归孩子,家长无权没收。考虑到孩子还未成年,很难正确支配大笔现金,甚至会形成挥霍习惯,因此,大笔压岁钱应当由家长掌管为好,这也有法律根据,即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清楚: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钱还是归他们支配和使用。既然是保管,就不能随便动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父母如果纯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买商业保险,让孩子参加兴趣班什么的,是可以动用压岁钱的。家长在保管压岁钱期间,可以为孩子建立一个理财账户,帮助和引导孩子制定理财计划,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

春节加班须发劳动者三倍工资

[案例]2014年春节,某制衣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孙某等10名员工春节3天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给孙某等人每人发了200元的红包。春节假期结束后,公司通知孙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孙某等人不同意补休,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后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过问下,孙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资。

[说法]春节及春节放假不仅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并规定在春节等法定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用人单位理应支付不菲的加班费。对此,《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各情形中,只有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在其他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按标准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规避。因为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

另外,有些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其实,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而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红包无法直接代替春节期间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本案中,制衣公司必须为春节加班的员工支付三倍工资报酬。劳动者在遇到拒付加班费情形时,可以请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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