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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舟山市调整了企业职工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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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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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今年1月起,舟山市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其中,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执行。

  此外,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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