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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监管排放废水除罚款外或还将拘留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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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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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4年3月,环保部门对南浔区菱湖镇某不锈钢管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通过私自设立的水泵和软管,将污水处理设施内未经处理的废水绕过后续处理单元,泵至雨水集水沟,进而排放至城镇污水管网。经对排放口取样检测, pH值超过国家标准。

    解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被责令改正后,该单位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如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对该单位依法作出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比如3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违法,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月31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仍未改正,则启动20日的按日连续计罚,即原罚款数额9.6万元的20倍,即192万元,如再过20天仍未改正,则再罚192万元,直至改正为止。

    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权力。

    另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还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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