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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坊废水直排地沟或惹上牢狱之灾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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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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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当事人梅某原本想着用抵债得来的厂房和设备,顺便接点活赚点小钱,现在面对的却是冰冷的手铐。 2014年4月初,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一木门厂老板方某因向梅某欠款无法偿还,便将厂内一车间隔开一半租给了梅某用以抵债。梅某就利用该厂房擅自从事电镀生产。由于生产条件简陋,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梅某将电镀加工后的二次冲洗废水汇集至一个集水坑,再将废水用水泵和软件直接排放至附近的地沟,而这个地沟正是通向市政雨水管网,进而排入河道。

    2014年7月,环保部门对该木门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一个未经环保审批的电镀作坊,在取得初步证据判断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后,立即会同公安部门展开了深入的调查。经查,该作坊主要从事地板淋漆辊筒件电镀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外排废水经取样检测发现含有重金属铬和镍,其中重金属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223倍。

    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解析:外排废水中的铬和镍正是2013年6月“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的重金属。除了铬和镍,“有毒物质”还包括了铅、汞、镉、砷、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十余种其他重金属。

    案例中当事人梅某的行为已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四)项“私设暗管……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中所列的情形,故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梅某面对的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木门厂老板方某明知梅某从事的非法电镀加工生产,还提供场所,则涉嫌构成本案共犯,同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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