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CI告温州眼镜公司侵权 因涉伪造证据败诉
今天上午,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国际奢侈品巨头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诉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称:其拥有的“GUCCI”品牌成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是引领全球的奢侈品品牌,在中国及世界各地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度。2013年6月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查获被告生产的2282副眼镜标有gucci标识,因涉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被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扣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同行业从业者的根本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提交了瓯海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以及查获现场的照片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温州市华光学有限公司辨称,自己从未生产过任何带gucci标识的眼镜,也从未受到过瓯海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且公司已于2013年10月注销倒闭,早已停止生产。GUCCI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上的签字也并非本人所签。GUCCI公司所称事实与提供的证据并非真实。
受GUCCI公司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于庭前向瓯海区工商局调取相关证据,瓯海区工商局回函称:未查询到被告华安公司有侵权案件的记录,也未对被告做出过相关处罚。经查询GUCCI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书编号,该起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另一汽车配件公司,并非本案被告。
GUCCI称,自己的行政处罚书和照片均是通过调查公司从瓯海工商局处获得。至于该调查公司是何性质,GUCCI公司并未予以回复。
瓯海区认为,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书复印件缺乏原件支持,且无法得到瓯海区工商局印证,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涉嫌伪造,故一审判决GUCCI败诉,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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